房地产信托模式及案例

1、房地产贷款信托
房地产贷款信托是指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后贷款给开发商使用,年限一般为1~2年,年利率4.5%~8%,该模式操作简便,技术含量低,在前期的信托产品中,占了很大比重,包括万科等大型房地产企业均采用过此种融资方式,但该模式由于此类业务与商业银行常规业务具有强烈的重合性,信托公司劣势明显。

2、房地产股权信托
此类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成为房地产企业股东或房地产项目所有者后,并不直接经营房地产企业或房地产项目,而是与相关当事人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时间,相关当事人按约定价格(溢价部分为信托投资收益)回购信托投资公司的股权或所有权。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融资类似于优先股的概念,只要求在阶段时间内取得一个合理回报(年收益率一般在5%-8%之间),并不要求与开发商分享最终利润的成果,这样既满足了充实开发商股本金的要求,开发商也没有丧失对项目的实际控制权及大部分的利润。在这种模式下,房地产企业除了实现融资目的外,还能够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因为根据121号文规定,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5%,而这35%必须是所有者权益。通过信托资金的增资扩股,则可顺利的解决了这一难题,可谓一举两得。
以浙江国信推出的“三墩颐景园房地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该产品通过发行股权信托的方式融入资金1亿元人民币(年收益率为6.5%),完成对杭州三盛颐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增资,从而使得该开发商有资格继续从事相关的房地产开发并获取后续银行资金的支持。该产品的创新之处在于赋予了信托产品投资者一个期权,即在购买该产品的同时,不仅享受6.5%/年投资收益,而且可以获得对该房产的优先购买权以及以九八折的价格购房。这一安排可实现发展商与购房者的共赢,对于房地产商而言,不仅获取了房产开发的资金,并因此锁定了潜在的购房对象,有利于未来项目的市场销售;而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信托产品的资金作为一项投资不仅获得了较高的投资收益,而且作为未来的购房者还可以享受价格的折扣,即使投资者本身不购房,这个期权也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转移出去,获取一定比例的价差收益,这一点构成了投资该信托产品未来的潜在收益,有利于形成产品销售的卖点。

3、不动产受益权信托
商业性房地产最大价值的实现通常采取房产开发——商业价值培育/房产出租——房产增值——房产出售——新的房产开发的模式,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价值实现的周期较长,对开发商的资金实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严格的宏观调控使得开发商原有的融资渠道受到限制,房产的出租收入回笼太慢,不足以在短时间内获取足够的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开发,面临资金压力,开发商往往只能拱手让利。在这种情况下,信托投资公司的介入化解了开发商面临的困境。不动产受益权信托以所有权是否转移可以分为抵押型不动产受益权信托和交易型不动产受益权信托,分别以杭州凯悦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投资计划及华堂大兴店租金收益权信托受益权转让、易初莲花售后回租物业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为例。
(1)抵押型不动产受益权信托
抵押型不动产受益权信托是指房地产商不转移其物业的所有权,仅将物业租赁受益权信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自益信托,然后再将该信托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同时,房地产商承诺到期回购受益权,并将该物业抵押给信托公司。
(2)交易型不动产受益权信托
交易型不动产受益权信托是指房地产商将所持有的物业出售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发行受益证券出售给投资者。根据不同情况,房地产商可以约定一定期限内回购该物业的产权。
2005年03月08日,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推出了广州三元里易初莲花售后回租物业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发行规模为26600万元,期限为两年,预计收益率为5.1%每年。平安信托集合投资者资金后,以受托人名义购入易初莲花广州三元里商场,并同时与易初莲花广州公司签署长期租赁合同,合同的租金收入将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收益。信托期限到期后,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方式:新设立续期的信托计划购买资产;将资产出售给第三方(包括受托人关联方);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平安信托的关联企业)提供保护价认购承诺,承诺可在期末无条件以2.66亿元的价格购入资产。在本案例中,实际上是平安信托作为受托人募集资金后,以募集资金规模的价格从发展商手中买断该物业产权,该物业日后增值收益归平安信托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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