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农村房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 继 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被予以废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篇中对遗产的范围没有继续采用列举方式,而是概况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农民自建或拥有的房屋当然属于其合法的财产,其继承人当然可以依法继承。

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就明确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房产加固、维护,不改变房产现状的,可以维持其宅基地使用权,但是重建的,仍然需要审批,未经审批的,可以收回土地;房产坍塌、拆除两年以上的仍然未恢复的,集体组织可以经批准收回土地。

Relat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