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及其上自建房买卖合同效力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宅基地具有福利性,即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村民对其自建房的所有权与该房占用范围的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村民单独将自建房转让或者将自建房与宅基地一并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其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买卖农村自建房所有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受人与出卖人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能认定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对外出售农村自建房,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也不能通过买卖获得农村自建房的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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