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中“非居住房”认定标准

公房拆迁中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直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

2、公房承租人与公房出租人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如租赁合同约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实际用作职工、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经上海市或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 ( “居改非”)。

5、在2001 年 11月1日之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以下两种情形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1、在2001 年11 月 1日之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虽领取营业执照,但末经上海市或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

2、由市、区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市、区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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