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形式上虽然类似于一般租赁合同,即由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形式,但是融资租赁合同本质上并非“租赁”,而是一种类似于让与担保的借款担保合同。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地位更加类似于所有权人。承租人的独立性较之一般的租赁合同更强,对于出租物的控制力也更高。故对于物的风险的承担,即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而更加类似于所有权人对于物的控制力。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实际上与租赁物有关的一切风险均与出租人无关。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时,承租人应当对受损的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只承担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财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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