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履行租金义务,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承租人对之前支付的租金是否可请求返还?

对于承租人之前支付的租金而言,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在学说上被认为是一种继续性合同,即在解除后不对解除前发生溯及效力,在解除之前合同依然存在且有效。出租人获得该租金有法律上之原因,因此受之有理,承租人并不能在任何请求权基础上请求其返还先前的财产。虽然先前的租金可能包含部分超越一般租赁的价值,但是实际上在合同解除之前承租人也享有了超过一般租赁的权利。这也形成一种相互之间的对待给付。因此无论如何,承租人不能就解除之前给付的租金请求出租人返还。即使所支付的租金超过了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还可以通过《合同法》第249条的规定请求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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