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核定个人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三种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方法,包括: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实践中最常使用的是净资产核定法,即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在此,应注意认缴出资未完全缴付而发生股权转让的,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应如何核定的问题。对此,原则上应参考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等文件综合判断,而不应该直接按照公司全部净资产的比例进行收入核定。
在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时,以下两种情形可以参照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2)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此外,对于个人以股权对外投资这一股权转让情形,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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