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加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1、审查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届满。

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届满,主要依据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出资期限的约定。如股东的出资期限已届满,法院则需审查股东是否存在未缴纳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背景下,一般不宜将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然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已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如当事人经法院释明后不申请破产,则法院可对该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作进一步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债权金额大于出资金额,且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则法院应对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予以驳回,并向其释明可通过“执转破”程序另行主张权利,以保障各债权人地位平等和公平受偿。

2、审查股东是否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恶意延长出资期限。

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如股东未履行已到期的出资义务,而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方式延长出资期限,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属于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该情形下,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应当予以支持。

3、审查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

此类案件中,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是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股东在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已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不得责令其重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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