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法律效力认定

债转股的条件

1、债权合法:用于出资的债权应明确、真实、合法,包括债权人已经履行完毕所有义务,或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或人民法院批准的和解债权。

2、评估作价:该债权应当属于可以货币估价的可转让债权,履行评估手续。

3、股东批准:债转股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增资的批准流程。

4、用途限定:严格意义上讲,债转股只能用于债权转为股权,股东与公司之间借款抵消不属于债转股的范畴内。

债转股程序中,经依法评估的合法债权增资,股东会决议通过,即认可为有效增资。例如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天沃公司与西宁华旺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再审【 (2017)青民申32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华旺公司出资是否到位的问题。2013年12月10日,华旺公司与鑫旺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书》,约定华旺公司对鑫旺公司债权11.2亿元中确定转股债权总额为9亿元,华旺公司以9亿元的债权资产向鑫旺公司出资,鑫旺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华旺公司以其对鑫旺公司的债权9亿元转增股权,注册资本由4亿元,增至13亿元,实收资本由4亿元增至13亿元,2013年12月26日,就上述债权转股权出具了《验资报告》,后,鑫旺公司办理了增资变更登记,2014年4月21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根据华旺公司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以及承兑汇票,可以证明西宁华旺公司已履行了出资义务,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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