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不当减资股东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当减资股东应当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时,《公司法解释(三)》第13 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因此,在资本认缴制下,公司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违反法定程序擅自作出减资决议而未经法定程序,如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情形下,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应当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如(2016)沪 02民终6253 号案件法院裁决部分认为: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且损害公司债权人获偿债权的权利,故公司股东均应减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公开的法律文书中可知,虽然该案件中公司通过公告形式进行减资公告,但法院认为在明知有债权人的情况下,应该直接通知债权人,公告通知不能免除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或者说公告通知只能是对无法通知没有联系方式或者无法得知的债权人的一种兜底的通知方式。

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

1、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中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因此应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设置董事会的公司,应该召开董事会,由董事会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法四十六条)。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 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资通知债权人通知书

XX/女士/先生/公司:

由于XX(原因),XX公司(拟减资公司)拟将注册资本由XX元减少至XX元,已于X年X月X日获股东会表决通过。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您/贵公司可自接到通知起三十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您/贵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

特此通知

XXX公司

联系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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