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是否合法?

什么是票据贴现呢?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法规的规定来具体理解:

1、《贷款通则》第9条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末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货款。”

2、《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第2 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3、《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票据贴现的主体必须是金融机构。票据贴现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未经许可,其他主体不能经营票据贴现业务。否则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贴现,一般是指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的票据贴现,从中赚取利益。该非法“贴现”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根据《民法典》第143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属于无效。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1条关于“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 “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申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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