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的性质及样本

独立保函,是指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西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独立保函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具有独立性。即独立保函不依赖于基础合同等任何其他法律关系或事实。二是保函具有单证性质,即保函要求单证一致相符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司法只承认银行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开立的保函才具有独立性,其他几个组织开立的独立保函属于无效,虽然这些机构或组织写明为独立保函但根据担保的从属性其不具备独立性。为此九民纪要第54条规定,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但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凡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情形的保函,无论是用于国际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内商事交易,均不影响保函的效力。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是,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此时,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合同无效,则该所谓的独立担保也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附:一般独立保函样本

履约保函(独立)

保函编号:

致: (下称“受益人”)

鉴于受益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根据承包合同约定鉴于我行接受承包人的委托,同意出具保函为承包人担保,对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应履行的全部义务及责任,以总金额人民币向受益人承担连续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向受益人保证如下:

1、我行在接到受益人提出的因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行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后7个银行工作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一次性向受益人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无须受益人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2、我行将不坚持要求受益人首先向承包人索要上述款项,我行还同意:任何受益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款项的修改、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的变动、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承担的责任。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和修改无须通知我行。

3、本保函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效,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止,工程承包合同按期履行完毕,保函超过有效期保函自行失效,请将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但尽管前述,本保函有效期最迟不超过XXX日,本保函项下相关一切索款要求需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提出。

4、我行在支付索赔款前,仅就索赔额是否属于或超过担保范围,索赔是否超过担保期限二个事项进行审查,除此之外不作审查,且我行不享有检索抗辩权,受益人采取的未明示免除我行责任的任何其他行为,均不能免除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5、本保函自本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担保人(公章)

联系地址: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发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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