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清偿。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受利益;

2、他方受损失;

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根据。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当得利构成前三个由原告举证没有法律争议,主要是第四个没有法律依据究竟由原告还是被告举证,实践中争议比较大。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否定的、消极的事实,不应该由原告进行举证,因此应该由被告也就是否认其“没有法律依据”进行举证,证明其有法律依据,否则应该承担不利后果。具体案例可以参考:(2021)最高法民申5260号

案例主认定规则为:被告(得利人)应举证证明其得利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能证明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原告证明了不当得利其他3项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被告将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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