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宅基地动迁新政2021年10月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13号文《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俗称宅基地动迁新政。根据规定,该文将于10月1日正式取代已经适用了近十年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即我们平常说的75号文。那么,新13号文相比于旧75号文有哪些变化和亮点呢?本文方律师就为大家深入解读13号文,一起看看其中有哪些特别之处!

对于新政13号文里的主要变化,我这里大致总结为“一变、一减、三个扩大和四个细化”。

首先,“一变”是指用词方面,13号文将75号文中的多处时间点统一替换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后”。例如13号文第8条和第9条,就分别把之前的“拟征地告知后”和“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这两个时间点统一变成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后”。相比75号文,13号文在时间点的确定上进行了规范和统一,更加简洁易懂。

那么“一减”又是什么呢?“一减”主要是指与75号文相比,13号文的第8条里面删掉了一项不得实施的行为类型,也就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后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的规定。我们知道,有句法律谚语叫“法无禁止皆可为”。意思就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公众都是可以做的。这就意味着根据新政,征收土地预公告后仍然可以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但具体操作方法,还有待相关部门出台细则规定。

除了上面的“一变、一减”之外,13号文还在三个方面作了扩充规定,分别为:1.扩大了公示的内容和范围。例如第11条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在公告时,要增加公示拟征地范围内总户数、总建筑面积、补偿安置总金额、安置房屋数量,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用标准等一系列相关事项。相比于75号文,13号文要求公示的信息更加详细和具体,公开透明,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比较好的避免政府和公众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正所谓阳光动迁。2.扩大了区政府的义务范围。例如第26条,动迁组和拆迁户对补偿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根据老政策,协调工作应由动迁组负责,但13号文将该项工作转交给了区人民政府负责,即要求由区人民政府出面协调。协调不成的情况下,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相比老政策,这里有一点比较关键的转变是避免了裁判者裁判自己的尴尬局面。动迁组本身作为动迁实施单位,如果和被拆迁户产生纠纷时由动迁组负责解决,则相当于动迁组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甚至可能造成矛盾升级。3.和义务相对应的,区政府的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扩张。对于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腾退土地或者房屋的,根据老规定75号文,是要由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但13号文将强制执行权也交给了区政府启动,也就是可能不用再经过法院,区政府就可自行启动这一程序。但是,新政在扩充了区政府执法权的同时,又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性条件,也就是被拆迁户在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区政府才可以自行启动腾退程序。这样既可以给被拆迁户一定的法律救济,同时也提高了征收效率,一举两得。

除了上述“三个扩大”外,13号文还在4个方面做了细化规定,具体是哪四个呢?

首先是第9条中对房屋面积的具体调查内容进行了细化。除通过实地勘察等方式对房屋的现状进行调查外,还增加了纸面审查,也就是对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文件上登记的面积进行审查。通过两种方式结合,可以更准确、更全面的确定被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具体面积,也能够更有效的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纰漏。此为第一个细化。

第二个细化是第10条对过渡期的具体时长进行了明确。如果被安置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为期房,则临时过渡期应从协议约定的搬迁之日开始算,一般不超过三年。该条有助于杜绝暗箱操作,侵吞国家资产。

第三个细化是在第16条明确了宅基地房屋要按照居住房屋进行补偿。但是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之前办的有营业执照的,可以在被征收时一次性获得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该条规定是比较人性化的。

第四个细化是第21条,对可以享受设备搬迁费、安装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费用的非居住房屋类型做了细化。规定只有经批准用于生产经营的非居住房屋才能拿到上面这些补偿费用,未经批准用于生产经营的非居房屋是没有这些补偿的,该条规定也划下了补偿红线,明确了补偿条件。

以上“一变、一减、三个扩大和四个细化”即为此次新实施的13号文里面几个较为重要的变化。当然,具体适用还可能因各个地块的具体情况有所区别,更为具体的操作规范还有需出台更多的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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