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之诉是否存在时限?

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一般都是由于会议通知或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如未能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提前通知其他股东,或未能通知到全部股东而仅仅通知了部分股东,或者由无召集权人召集等情形。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因此,提起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有60日的除斥期间的限制,但对于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并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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