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售后回租合同与借款合同?

实务中,假借售后回租合同知名,行借款合同之实的行为需要加以甄别。主要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无租赁物的“售后回租”,即双方约定了售后回租的合同性质,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现实的租赁物。显然此类合同并不具备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属于典型的以融资融物之名,行借款之实,并且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的规定,此种情形亦不为金融监管部门所认定,宜以借款合同进行处理。(2)以特殊的标的物作为租赁物的售后回租合同。这里的特殊标的物主要指房产、交通道路或者房地产项目内的机电设备、管线,考虑到这些合同标的物可能无法转让,宜对该合同进行区分:对于实务中以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作为租赁物的,由于在实践中承租人并不实际享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所有权依赖于政府信用或第三人保证,因此在出租使用过程中,融物的目的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仅存有融资之实。此类合同均不能成立融资租赁合同。以房产、房地产项目内的机电设备、管线为租赁物的售后回租合同,由于其所有权可为私人获得,并且金融监管部门对此又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此种行为在实践中的操作系为融通房地产业的资金,使得房地产的效用得到最大化的利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符合融资租赁合同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征,因此宜认定为售后回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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