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未取得经营许可时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承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与合同效力相分离。人民法院不得仅以承租人未获得行政许可而直接认定合同无效。租赁物进行经营使用须获得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对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限制、监管,侧重于承租人取得租赁物后使用是否合法的问题,而不应与合同效力相混淆。需要说明的是,承租人未获得行政许可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这不意味着承租人无须就此承担其他责任。由于承租人未获得行政许可而经营使用租赁物,此种行为如违反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对于其中行为较为恶劣的,如犯刑法的规定,则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租人未取得项目许可与合同效力相分离。因为项目许可的申请不同于租赁物的行政许可,项目许可系由多个环节、过程组成,对其进行行政审批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并且在此期间可能因某一环节的审批不通过而导致该项目最终未能获得通过,如认定合同无效,则对于出租人即租赁公司的损失是灾难性的。因此,承租人未获得项目许可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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