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破产的隔离保护

我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的破产隔离保护机制将受托人本人的风险隔绝于信托之外,使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过程中不可预期的风险大大降低,那是“相当的”安全!

信托破产的隔离保护

企业不得主动或被动地实行破产隔离。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破产隔离。由于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环节是运用超额担保等手段进行信用增级,提高信用等级,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证券,分割、重组不良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而且实行信用增级,必然需要对破产隔离的立法支持。它是资产证券化交易所所特有的技术,是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的重要方面。

以股票、债券或TOT为代表的融资方式,因为基础资产并没有从企业的整体资产中“分离”出来,而是真正地被卖给了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该载体具有破产隔离的功能,并且与企业的其他资产“混合”。若企业经营效益不佳或破产,这些风险将直接影响到股票、债券投资者的收益,甚至会血本无归。换言之,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和收益与某一企业的整体运营风险有关。与此不同的是,由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被真正出售给了特殊目的载体,因此出售后资产被隔离于发起人、 SPV和 SPV母公司的破产中,即这些公司的破产并不影响证券化的资产,而且证券化的资产并没有被用来偿还破产主体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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