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涉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法律适用

1.适用的法律规则

目前,除了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外,在法律层面对卖方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并无明确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卖方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法理依据。根据《九民纪要》第73条的规定,确定适当性义务的内容时,应当以合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主要依据,相关部门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推介、销售,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作出的监管规定,与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相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2.适当性义务具体内容的判定

应根据《证券法》《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并参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等监管规定,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对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内容加以综合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88条、《资管新规》第6条和《九民纪要》第72条规定了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内容,包括了解客户义务、了解产品义务、客户与产品匹配义务以及风险揭示义务,适当性义务的履行以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在基金领域范围内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了定义,可以作为认定销售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参考标准。

3.举证责任分配

鉴于卖方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悬殊力量对比,故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对投资者做适当倾斜,即卖方机构应当证明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充分披露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责任承担

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5.关于投资损失的分担

在损失比例分担上,按过错责任大小或信赖利益大小承担责任。虽然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但造成买者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复杂多样的,应结合个案情况综合判断。在因违反法定适当性义务而导致的侵权责任之诉中,损失数额按《九民纪要》第77条的规定计算,并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分配责任、分担损失;在因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导致的合同之诉中,应根据信赖利益的大小确定最终的责任和损失金额。无论是判断过错比例还是衡量信赖利益大小,都可从《九民纪要》第78条所规定的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投资者是否存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建议等情况;二是根据投资者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情况,适当性义务的违反是否影响投资者作出自主决定。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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