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刚性兑付条款无效,并不能免除信托公司的责任

近日,湖南省高院就安信信托与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信托计划诉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该院经审理认为,安信信托与湖南高速签署的相关协议系违规刚性兑付行为,应属无效。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湖南高速其他诉讼请求。一石激起千层浪,该判决出来后在金融界成为讨论的热点话题。

案件基本情况:

安信信托于2018年发行安信·安赢42号·上海董家渡金融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湖南高速为安信信托发行的信托计划“安信安赢42号”受益人,涉及信托资金4亿元。双方为此签订了《信托合同》,双方建立了信托法律关系。此后双方又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自2019年5月4日起安信信托每季度向湖南高速支付信托资金不低于1亿元,但安信信托并未履行协议。湖南高速遂发起诉讼,一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湖南高速的诉讼请求。安信信托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安信信托公司和湖南高速双方依据《信托合同》建立了信托法律关系,后来又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改变了《信托合同》法律性质。使得湖南高速则从《信托合同》中脱离出来,通过收取固定的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款来获取利益,其法律关系是名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实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安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湖南高速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刚性兑付并非一个法律专业名词,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指出: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第六条中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从上述两个条款可以看出,所谓的刚性兑付,一般而言就是指广义的金融机构发行理财产品时,承诺保底收益,当出现无法偿付时,用自己的或拆借的资金予以对付投资者损失的行为。可以说,刚性兑付背离了“投资有风险”的基本常识,会严重误导投资者,进而造成一定的社会风险。

刚性兑付无效法律依据:
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虽然上述两规不能属于立法法上的法律、行政法规范畴,但作为金融管理规范,对金融市场秩序管理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作为金融管理法规至少可以上升为《民法典》中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范畴。(民法典153条)
而最高院的《九民纪要》九十二条的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该纪要进一步统一了这种刚兑法律效力的裁判尺度,统一为保底刚兑条款无效。
因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也给我们金融机构进行资管、理财产品发行做出了警示。

但刚兑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信托公司(还包括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产品,当初对购买者承诺保本收益等,就一笔勾销。正如《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叙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作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产品时是必须做到“卖者尽责”的。如果当初为了销售金融产品,为了吸引投资者大肆承诺,而最后却一笔勾销不负任何责任,显然也不符合“公平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基本原则。(民法典第6、7条)因此,《九民纪要》第九十二条规定,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应对其当初虚假承诺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虽然湖南高院驳回了湖南高速的诉讼请求。但其在判决书中指出,安信信托和湖南高速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约定资金信托计划总期限为60个月,双方约定的资金信托期限未到期,双方应继续履行《信托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期满后,高速财务公司如认为有损失,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当双方的合同期满,安信信托仍然要对当初的无效承诺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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