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不翼而飞 储户诉银行获胜诉

明明银行卡在自己的手里,卡里的钱却在几分钟之内不翼而飞,几个月前,北京市通州区的常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怪事。经公安调查,原来是有人用模拟卡盗取了常女士的存款。一怒之下,常女士将银行卡开户行建设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被盗取的19000余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常女士的诉讼请求。

三年前,常女士在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后为该卡开通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去年的一天,常女士接连收到建设银行发来的四条手机短信,提示其*********内的存款在工商银行的ATM机上分四次被他人取出19 000元,手续费198元。卡在自己手中,存款却不翼而飞,常女士顿感不妙,立即报警。公安机关通过监控录像,确认常女士*********上的存款系被他人恶意采用模拟卡的形式取走。常女士认为,其与建设银行签订储蓄存款合同,建设银行应该保证其利益不受侵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建设银行赔偿损失19 198元。

建设银行则认为:第一,该案已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常女士应先通过刑事程序进行追缴,而不应先向银行索赔;第二,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只要*********************符合预留信息,银行没有理由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并且银行卡密码只有储户本人持有,不排除原告常女士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第三,犯罪嫌疑人是在工商银行的ATM机上使用模拟卡进行交易,未能识别模拟卡的责任应在工商银行,原告常女士应向工商银行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与常女士签订储蓄存款合同的是建设银行,其应保障常女士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其次,建设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承担识别伪卡或模拟卡的义务,建设银行提出常女士可能泄露个人信息,但仅为推测,无事实依据;再次,建设银行提出本案应通过刑事程序解决,但依据法律规定,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必须与经济犯罪案件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常女士与建设银行形成的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案外人涉及的则是信用卡诈骗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最后,本案建设银行与工商银行事实上形成的是委托付款法律关系,依据委托及代理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法律后果应由委托方建设银行承担。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建设银行赔偿原告常女士损失19 198元,常女士的存款终于失而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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