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C某与A、B公司签署《白银理财协议》,C某投资25万用于白银理财,月收益率3%,以白银实物形式为前提加上B公司担保,保证C某的收益,买入白银留存A公司,白银价格上涨C某收益,白银价格下跌由A公司承担风险。之后,C某依约向A公司支付25万,但对A公司是否投资白银、如何投资白银、投资白银之后的涨跌情况均不知情,A公司则向C某按照每月3%的标准支付了2015年6月前的投资收益。此后,由于A公司未再支付约定的收益,C某将A、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本金25万,并按照3%的标准支付收益,且赔偿违约金。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C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A、B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A、B公司支付C某25万元本金并以每月2%标准支付同期贷款利息。
法官说法
1、委托理财合同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双方实际是借贷关系。

实践中,委托理财合同约定的“保底条款”主要有三种类型: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前两种属于“下保底、上分成”条款,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予以保护,对于履行此类合同发生的损失,一般根据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
第三种属于名为理财,实为借贷。本案中,从C某与A公司缔约的协议内容和履行情况来看,C某缔约的目的在于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而对A公司投资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C某与A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实践中,无论委托人直接交付给受托人的资产是资金还是可以融资的证券,均应按照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处理,即“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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