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合同法律效力

《贷款通则》(96年版)第七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对于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在目前对民间借贷中的职业放贷行为进行严格规制的背景下, 有的法院会将其认定为无效。特别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认为以民间借贷为业的自然人或法人从事的借贷行为一律无效。法院之所以会对委托贷款的性质产生不同的意见,是由于委托贷款确实与金融借贷、民间借贷均存在异同。相较于金融借贷,委托贷款的资金完全来源于实际出借方,银行仅协助放款,不负信用风险,故业务门槛较低;金融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吸收的公众存款,加上部分自有资金。

但银监会于2018年1月5日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仍然有效,可见金融监管部门对于企业间通过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并未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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