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个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有效吗?

人民法院一般认定自然人间的委托理财合同为有效。当前司法机关主要以受托人的主体资格区分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效力。如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未取得国家经营许可而受托理财的,其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受托理财的,由于当前国家仅对金融、证券以及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委托理财业务进行规定,一般企事业单位的受托理财行为仍处于监管空白,该类合同的效力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受托人为自然人的委托理财合同,除该类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外,人民法院一般认可该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其主要原因如下:

在合同法颁布施行之后,出于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人民法院并不会轻易否定当事人的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故当事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不宜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尽管《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了证z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买卖证z券等规定,但对于证z券从业人员以外的其他自然人却暂无禁止性规定。

因此,自然人间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一般只有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才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此类合同如存在约定保底条款等情形的,仍有较大的无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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